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职称工作的通知
新人社发[2025]28号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职称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在每年下半年启动,应在年度内完成,不得跨年度评审。对确有特殊原因需调整时间的,应书面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做好相关备案工作:
(一)按时完成职称评审事前、会前、会后的备案。
(二)职称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三)初定职称、授予中级职称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授予高级职称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四)初、中级职称评审结果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五)各评审办事机构按要求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组建评审委员会时本单位专家不得超过3/4。
三、在地(州、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定年限(中专毕业生满3年,大专毕业生满2年,大学本科毕业生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次确定所从事专业对应的初级职称(以考代评的专业除外)。在乡镇及以下单位工作的本科毕业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所从事专业对应的中级职称(以考代评的专业除外)。获得党校学历者,在乡镇或四类以下地区的县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初次确定职称与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同等对待。
四、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可按以下办法评审或授予职称(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的专业除外):
(一)在自治区单位工作的: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且考核合格,可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取得博士学位人员,在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且考核合格,可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取得硕士学位人员,在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且考核合格,可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
(二)在地(州、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专业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可申请授予相应专业正高级职称;取得博士学位人员,在本专业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可申请授予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取得硕士学位人员,在本专业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可申请授予相应专业中级职称。
五、职称初定、授予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及自主评审单位不得开展职称初定、授予工作,也不得自行评定所谓本系统、本单位内部有效的职称。
六、凡未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先参加工作后取得本科学历,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7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或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大专学历,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9年,可按照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要求,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七、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各类企事业单位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将机关工作年限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在申报职称时应满足职称评审条件要求,继续教育学习从转岗次年算起。考评结合的专业需考试合格后申报。
(一)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本科以上学历,在机关单位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8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机关单位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者;
2.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学历后在机关单位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并前后在机关单位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3年以上者;
3.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机关单位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6年以上者;
4.先参加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的,取得学位后在机关单位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并前后在机关单位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者。
八、参加驻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年驻村半年以上的可免除当年度继续教育。职称评审中需现场答辩的,可免于参加现场答辩。
专业技术人员连续3年参加驻村工作,且连续3年考核优秀,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可直接认定所从事专业的中级职称(以考代评的专业除外)。
取得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连续3年参加驻村工作,且连续3年考核优秀,可直接申报现专业的副高级职称评审(考评结合的专业需考试合格后申报)。
取得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连续3年参加驻村工作,且连续3年考核优秀,可提前1年申报现专业的正高级职称评审。
九、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本专业的职称后,可根据自己的能力、水平和岗位需要,申报其他系列(专业)职称,需满足所申报相应层级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条件。
十、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专业技术岗位发生变化,原有职称与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符,可同级转评,也可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一级职称,前后专业年限连续计算,需满足所申报相应层级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条件。
十一、在我区工作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包括中央、外省区市驻疆单位及军队的专业技术人才),无论其组织关系或档案在何处,经单位同意或出具委托评审函,可按照自治区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向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职称评审。
十二、在我区就业创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才,可按照自治区职称评审条件要求申报职称。
十三、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或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自治区合格标准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十四、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十五、国(境)外获得的学位、学历者须提交教育部出具的相关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十六、本通知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十七、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职称工作相关政策执行。
十八、本通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十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调转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专字〔1999〕38号)《关于印发自治区职称政策向基层倾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86号)《自治区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01号)《关于对参加“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驻村工作专业技术人员予以职称政策倾斜的通知》(新人社函〔2017〕17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新人社明电(2019)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职称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25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5年8月8日印发
附件:新人社发〔2025〕28号_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职称工作的通知.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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