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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修正内容解读
2025-11-28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修正内容解读

为什么要对原《条例》进行修正?

原《条例》共27条,于2008年9月28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条例》施行以来,对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发布实施,原《条例》有关条款已不能适应现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现实要求,同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也已发生变化,故对原《条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新《条例》主要修正了哪些内容?

新《条例》共25条,主要对原《条例》进行了以下修改。

一是明确管理职责。对继续教育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表述予以修改,各级继续教育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由原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时,分别明确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解决了以往职责交叉、衔接不畅等问题。

二是修改与上位法规不一致的条款。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有关表述,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方式和继续教育学习要求,清晰界定了公需科目与专业科目学习范围,并将原《条例》第中的“学分”“证书”等表述统一规范为“学时”。

三是结合当前工作实际,优化条款。取消纸质证书统一制作要求,全面推行电子证书。同时,增加了培训机构可按规定申请设立继续教育基地的表述,明确继续教育基地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

四是删除与现行政策不符的条款。原《条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内容,与现行国务院清理规范表彰奖励项目相关政策不符,予以删除。

五是对原《条例》中容易产生歧义的表述进行了调整,确保此部地方性法规修正后更加契合新时代新疆人才发展现实需求,并能够准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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